内容提要破产债权是债权人参与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和受偿破产财产的基础。破产债权除通过派生诉讼确认外,主要途径是通过破产程序确认。债权人对管理人拟制的债权表中所记载的债权性质和金额有权提出异议,包括对自己的债权和对他人的债权。债权核查程序设置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采用口头陈述形式当众提出,并接受其他债权人、管理人和债务人的质疑。对债权人的异议,债权人会议应当予以审查,如异议被采纳的,则在调整债权性质或金额后报人民法院确认;如对他人的债权异议被采纳的,则告知被异议的债权人,另行提出债权确认之诉;如对他人的债权异议未被采纳的,则告知异议人可另行提起异议之诉。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只规定了债权人的异议权,未明确债权核查(异议)程序,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破产法司法解释时作出明确规定,以规范破产审判实践。
关键词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债权核查程序债权异议权
笔者近年来参与了多起破产清算案件的管理执业或代表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发现各地法院对债权核查程序和债权异议处理的做法不一,有越来越简化的趋势,由于破产法未明确债权人会议债权核查程序,有的法院可以对自己和他人的债权性质或金额提出异议,有的法院则只能对自己的债权性质或金额提出异议;有的法院允许债权人在原座位上发表意见,有的法院则要求债权人上台发表意见;有的法院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有的法院则只许债权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有的法院要求在会上当众提出异议,有的法院则要求只准在场外提出异议。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和管理人的做法都能简化的则简化,能省略的则省略,尽量避免矛盾的集中暴发,从维稳的角度是可以理解的。但在目前民间借贷活跃,虚假诉讼多发的状况下,强化债权审核制度,保障债权人行使异议权,督促债权人互相监督,对于澄清债权真相,防范虚假债权,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平衡破产案件各方当事人利益都很有必要。
笔者有幸参与了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债权人会议”一章的修改意见征询,支持在将来的司法解释中细化债权核查程序,使法院和管理人有据可循。本文是在修改意见的基础上整理而成,希望对保护债权人异议权和完善破产债权核查程序有所帮助。
一、债权人异议权
债权人异议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性质和金额提出异议,要求更正的权利。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债权人债权异议权的法律依据。
破产法上的债权人债权异议权,是作为债权人的一项权利提出的,债权人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这是由权利属性所决定的,但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应当对该制度的设置、对异议权行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充分的认识,为该权利的行使创造宽松的环境,以确保该权利的行使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实现其预设的目的。
(一)保障债权人的异议权是程序公正的需要
我国旧破产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这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之一。这项规定饱受争议,将民事争议的裁判权交由债权人会议行使,明显不当。客观上债权人会议也无法履行这项职责,债权的确认由债权人会议决议,而决议的前提需要确定债权的性质和金额,二者互为前提,无法执行。新破产法改变了债权确认程序,将债权确认程序设置为:债权人申报-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确认。其中债权人会议核查是债权确认重要一环,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核心是债权人异议,故保障债权人充分行使债权异议权,就是落实程序公正的重要举措。
(二)保障债权人的异议权是确保债权真实的需要
在破产原因发生后,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串通,为了达到瓜分债务人财产的目的,往往会虚构债权或虚增债权额;有的甚至通过虚假诉讼,在诉讼中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进入执行程序,赶在破产受理前执行分配完毕。管理人和破产受理法院都是在破产受理后才介入的,对此前发生的虚假债权情况了解甚少,需要有知情债权人举报。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主要就是为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提供平台,破产审理中审核债权,需要债权人之间的互相监督。笔者曾遇到破产企业的法人代表在出走前,在累计1400多万元的虚假借条上签字盖章,并留下数张盖了章的空白纸,债权人凭此借条或向法院起诉或向管理人申报,正是其他债权人在债权核查时的异议,才使管理人引起了重视。对于债权人对自身的债权,由于管理人在会前的沟通,基本已与债权人达成共识,故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提出异议的情况已不多见了。
(三)保障债权人的异议权是防范管理人执业风险的需要
破产清算管理执业,无论对律师或是对会计师来说,都是一项高风险执业。虽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管理人已与申报的债权人多次沟通,多数能形成一致意见,但也有的未能达成一致,则需要管理人作出判断。或因虚假债权或因审查上的失误,记载于债权表上内容只是初步的,需要接受债权人的检验,或由申报债权人的异议,或由其他债权人的异议,以确保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确认的债权表万无一失。所以,债权人的异议,是对管理人前期工作的检查,有利于管理人减少执业风险。
二、异议权的行使
各国破产法对债权核查的模式作了不同规定,有的由法院负责债权核查,有的由管理人负责债权核查,有的由债权人会议负责债权核查,但通常是由法院负责核查。我国受原企业破产法的影响,新企业破产法将债权核查交由债权人会议负责,但最后的债权确认权仍由法院行使。
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由管理人根据债权人的申报材料编制债权表。在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将债权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债权人,交其核查。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内容有异议的,有权提出异议。由于受调查能力和时间成本等因素的限制,由债权人会议靠自身能力完成债权核查是不现实的,新破产法将旧破产法的债权人会议决议制度,改变为债权核查制度。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参与破产清算的自治机关,为债权人提出异议提供了交流平台,但对异议的处理,尚需管理人和法院的支持和配合,所以,债权核查制度的核心是债权人异议。
(一)异议的主体是已申报债权人
依法申报了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组织债务人及时进行审查,并依据审查结果编制债权表,故在债权表中已经反映了管理人的审查意见和债务人的抗辩意见,在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和债务人通常无需再提出异议,只由管理人对债权表编制作出说明,故债权人会议上的异议主角是债权人。
债权核查时,有特定物担保的债权人和无物担保债权人均可提出异议,但税收债权人和职工债权人能否提出异议,实践中存在差异。因税收债权需要申报才成立,通说认为税收债权人有权提出异议。职工债权人不参加债权人会议,只是由职工代表和工会组织代表列席会议,故职工代表和工会组织代表不是债权人会议成员无权提出异议。
(二)异议的客体是债权表
债权表是记载各债权人债权性质和金额的载体,是债权核查和确认的基础。管理人、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十分重视债权表的编制。管理人在收到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资料后,及时会同债务人、审计机构对申报的债权开展审计、调查、核算等审查活动,并将审查意见及时反馈给该申报债权人,与债权人进行多次反复交换意见,最后才将审查结果编入债权表。故债权表不是简单的申报资料汇总登记,也不是单纯的管理人形式审查意见,而是管理人、债务人与申报债权人三方共同的实质性审查形成的共识。债权表必须有申报资料和审查资料的支持,申报资料和审查资料与债权表一起,都应披露给债权人,供债权人查阅。
(三)异议内容是对债权表记载债权性质和金额的否定
债权异议的实质是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性质和金额的否定。债权性质区分为有物担保债权、优先权债权、劳动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和劣后债权。在破产清偿率普遍较低的状况下,债权的性质可以决定债权的命运。如建筑工程款优先权是否超过优先权主张时效,税收债权中是否包含行政性罚款,债权利息是否计算破产受理之日,特别是民间借贷的借据真实性,首期利息是否倒扣,利率有否超过四倍等,都需要辨别真假,需要由债权人充分核查。
(四)异议交流的平台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核查通常放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进行,这是因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主持。只有在法院参与下,才能真正解决债权人参与债权会会议的资格、表决权和参与分配权,及其表决通过所需的债权总额等问题,这也是破产程序必须解决的前提条件。通过债权核查程序,对无异议的债权,管理人直接报法院确认;对被异议的债权,管理人报法院确认为临时债权,以临时债权人身份参与会议。故债权核查程序是新企业破产法设立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必经程序。
(五)异议的法律效力
由于破产债权确认程序推进的需要,必须对债权异议时效作一分界,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及会前所提出的异议,才发生异议效力;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债权人提出的异议,不能发生异议效力。债权人只能向管理人反映意见,意见正确的,由管理人更正债权表或向法院提出建议意见。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如债权人的异议得到管理人和法院的确认而成立,则被异议的债权应从债权表中删除。被异议的债权人不服的,可以向破产受理法院提出债权确认之诉。如债权人的异议不能得到管理人和法院的确认而被否定,被异议的债权仍记载于债权表的,如异议人坚持异议的,则异议人可以向破产受理法院提出债权异议之诉。
对于有已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债权,是否仍应通过债权核查程序的问题,各地的做法不同。有的认为债权已有生效裁判文书的确认,无需再经债权核查程序;有的认为虽有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支持,但仍应通过债权核查程序的核查。笔者同意后一观点,即使是已经得到法院生效的裁判以及其他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如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确认的债权,亦应经过审查确认程序。<i>这有个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不应作为破产债权得到确认。但在异议之诉和确认之诉中得到确认的债权,无需再经债权核查程序确认。
三、债权异议程序的设置
笔者在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债权人会议”一章的修改意见征询时,提出如下建议意见:
(一)债权表的送达。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签到时,管理人应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送达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编制债权表所依据的申报资料和审查资料放置于专设地点,供债权人查阅。债权人应及时核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性质和金额,如有疑问可要求管理人予以解释,管理人应设专人予以释疑。
(二)管理人宣读债权审查确认规则。在债权核查前,管理人应宣读经人民法院批准的《债权审查确认规则》,债权人有疑问的,管理人应作相应的说明。
(三)管理人对债权表的说明。管理人应对编制的债权表作必要的说明,包括记载债权的性质和金额等,并对未编入债权表的申报债权,分别作出不予记载的理由。
(四)债权人异议的提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对债权表上记载的自己的和其他人的债权性质、金额,如有异议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当当场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提供必要的证据或证据线索,提请管理人调查核实。
(五)债权人异议的处理。管理人或被异议的债权人对异议有权进行抗辩,管理人认为异议成立的,管理人将被异议债权从债权表中删除,被删除债权的债权人不服的,可以向破产受理法院提出债权确认之诉;管理人认为异议不成立,债务人、债权人仍坚持异议的,可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六)无异议债权的确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异议的债权,由管理人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七)补充申报债权的处理程序。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补充申报的债权,由管理人审查,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管理人不予确认的,应及时书面通知补充申报的债权人,经债权确认之诉确认。
债权人的债权异议权是保障债权人权益,排除虚假债权,防范管理人审查不当的一项重要权利。完善和细化债权核查程序,是落实保障债权人异议权的基础;提高对债权核查程序重要性的认识是实现公正、公平,切实保障债权人异议权的关键。希望最高法院在制定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时,能填补这个空白,各地法院和管理人充分提高对保障债权人异议权的认识,将债权人债权异议权落到实处。
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
朱蔚明
尾注<i>尹正友、张兴祥:《中美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6月第1版,第1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