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断工程项目经理表见代理行为及其对策
【内容摘要】相当部分中小型建筑企业为了在市场狭缝中求得生存,片面追求经营产值,不惜让一些无良项目经理采用挂靠的形式来承建工程项目。由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缺失,导致建筑企业对工程项目部或项目经理的管理失控,许多项目经理滥用职权,恣意作出对企业不利的行为,而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法院却将项目经理的行为认定为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往往由建筑企业承担,致使建筑企业疲于应付各种争执纠纷,有的企业甚至濒临破产。由此可见如何阻断项目经理个人行为转化为表见代理的路径,建立完善的破除项目经理行为演化为表见代理的制度,对于中小型建筑企业意义重大。
【关键词】项目经理个人行为表见代理阻断对策
笔者担任着绍兴几家中小建筑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由于时常帮助这些企业处理法律事务,了解到许多建筑企业为了生存,不惜兜揽一些小工程小项目,通常也吸纳了一些实力差、管理素质低,甚至是人品不佳的项目经理,一般中小型建筑企业,一年中铺开的大小工程就有几十个,于是专门要设立几十个工程项目部,除了较大工程项目由公司自己直属管理,其余一般都由项目经理挂靠,并由其进行施工建设,建筑企业如此做的目的是追求产值和管理费。由于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有些项目经理抑或恶意在外面乱打欠条,抑或以企业名义骗取供货商信任而赊欠材料,抑或克扣民工工资揽进自己的腰包,抑或擅自挪用工程资金,甚至出现倒卖材料、贩卖设备,然后抛弃工地外出逃遁的种种恶行,相当多的建筑企业整天疲于应付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各种纠纷争议,造成企业生产经营的恶性循环。由此可见建筑企业现在的主要风险来源于项目经理的个人行为,不管其行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都影响着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发展方向,因此如何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择优选定项目经理,从法律层面上,阻断或者破除由于项目经理个人行为而被演化成为表见代理的路径,对于建筑企业意义重大。
一、项目部经理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最主要路径及其表现
在建设部制定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中,将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定义为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和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项目经理职责表现在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与责任,是具体施工项目的直接领导者、组织者和责任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条规定: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项目经理在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而作出的对内和对外职务行为,只要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其民事行为往往被确认为表见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均由建筑企业承担。在司法实践中应该也可以这样理解,只要相对人能拿出有效的证据表明自己是有理由认定行为人有权代理,法庭将判定该代理行为有效,构成表见代理行为。构成“依法有理由相信”的表现形式,在建筑施工企业中有很多种,现举例说明:
1、客观存在的代理形式;可以理解为相对人并不知道企业是否委托,但有事实存在的理由。例如:某项目负责人没有得到企业的法人委托书,但他在全权管理某一工程,在工地入口处门头上有某公司某项目部的标牌,并且在办公室内管理人员一览表中项目经理是他并有照片,他以企业的名义在外赊欠建筑材料,供货商来工地送货并收取欠条时,通过一览表确认他是项目负责人,认为他出示的欠据可以代表某公司,为有效凭证,关键在供货商已确认这项工程是某公司所承建的工程,并确认给他打欠条的项目经理可以代表某公司,构成表见代理行为。尽管某公司认为自己没有授权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赊欠材料,但事实上他的行为已构成职务行为。目前各地许多建筑施工企业都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并且有相当一部分吃了官司。而作为表见代理人的项目负责人却都躲得远远的,任凭企业上法庭或者被执行。
2、由于企业管理上的漏洞造成表见代理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代理时效无期限,主要发生在工程项目由项目承包人承包,且工程建设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而且普遍存在与建筑行业中,具体表现为工程项目承保人赊欠建筑材料、设备时,相对人对其不信任,要求其出具企业的介绍信,而企业在出具介绍信的时疏忽了最主要的两点及工程的名称和有效的期限,致使项目经理长期受益于这封介绍信,赊欠建筑材料,甚至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后赊欠的材料在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把介绍信作为重要的物证,把项目经理和出具介绍信的公司一并送上法庭,法庭往往把此判定为表见代理行为。
(2):无范围无对象的即成委托授权行为:主要表现在企业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管理不严,有的企业为了方便业务人员联系工程,给其开了较多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法人委托书,空白的工程合同,持有以上空白信函的人可以随意的在任何地点给任何人出具证明,有些人恶意利用这些空白函件骗取工程,赊欠材料、另立账户、设立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甚至抽逃工程资金、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有范围有对象的但无控制的授权行为:企业在授权时明确了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授权人及授权范围,但缺乏监督机制造成失控。例如:某企业在外地承接了一项工程,并将其承包给某人,签订了内部经济技术承包协议书,双方约定的条款很多,后又为其成立的分公司,刻制了分公司的印章。某人又同一位项目经理签订了承包协议书,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管理混乱,人工、材料浪费惊人。加之业主以部分材料抵工程款,工程发生了严重亏损,难以支付民工工资及赊欠的建筑材料,造成民工集体到政府上访,阻塞交通。该工程承包人避而远之,对民工说他们是给某公司干活的找他们要钱去,企业领导只好带着钱给民工发公司。在后面的一年里,公司先后收到50多份法庭传票,并派人去处理该工程的官司,工程所欠材料及人工费均由项目经理在欠据上签名。项目经理作为第一被告,企业作为第二被告被送上法庭,法院开庭时,项目经理在法庭上出示盖有分公司印章的由其个人填写的委托书,认定其为职务行为。法院认定分公司公章、委托书有效,自然判定企业偿还债务。项目经理挥霍工程资金,倒卖建筑材料,乱给自己找来的民工头打条子,到头来却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这就是无控制授权造成的恶果。由于逐级授权,或项目经理发现项目工程严重亏损,为了逃避个人责任,在空白信函上偷盖了分公司的印章,构成了表见代理,成功地逃避了经济责任。
二、阻断项目经理表见代理路径的案例演示
2009年5月,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系笔者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承建山东青岛一住宅区工程,并于同月将工程的项目部印章在绍兴某公安局作了备案。该工程施工时,王某承包了其中几幢楼的建设,此后王某私刻了项目部印章,于2009年6、7月分别向张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100万元,同时言明自己所有的房屋和汽车作为抵押和质押,由王某夫妻签字,并加盖了王某私刻的工程项目印章。另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1日向绍兴某派出所报案,并对建设公司扭送的王某进行了询问,派出所虽未立案,但出具证明一份证明:王某在民警向其询问时承认私刻了工程部印章,其借款是夫妻的个人借款,和建设公司无关。并在派出所写下承诺书一份。在第一次开庭时,建设公司提出印章鉴定申请,经法院委托鉴定后的结论是:二份借据中项目部印章与绍兴某公安局备案的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青岛某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虽王某系建设公司该工程项目实际施工人,但王某向张某借款时均以其夫妻个人名义借款并提供夫妻名下财产作为担保。二份借据上虽加盖项目部章,但王在公安机关陈述印章系伪造,经鉴定又和备案的项目章不一致,而作为项目部仅负有对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等职责,并不具有对外借款的权限。本案原告张某未能提供建设公司和王某共同借款合意的证明,且作为张某出借款项时应对借款人负有谨慎注意义务,故原告张某要求建设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阻断项目经理的个人行为转化为表见代理路径的法律对策
1、设立公司代表人制度,对一些较大工程项目,直接由建筑企业派出代表人常驻施工工地,其工资由建筑公司直接支付,负责工地的财务、材料采购、发放工资等重要事项,在施工现场限制项目经理的职权。而项目经理只对工地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等负责。
2、建筑公司专门成立采购部负责材料设备采购和设备租赁合同的签约工作,建筑公司向施工工地派驻施工材料员,材料员直接向公司负责而非向项目经理负责,材料员负责工地材料进出情况,并每周向公司汇报。
3、建筑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资质证照、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和介绍信使用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公章审批权限,做到一章一请示,一章一登记。加盖公章的批准权限为公司的总经理,他人需开据介绍信或证明函件等,一定要核实清楚,不可由他人代写,以防止他人增加内容,并且注明有效期,禁止开据任何空白介绍信,空白授权书及空白便笺。特别是加强对项目部印章的控制,在刻制项目部印章时,可在印章上作必要的权利限制标记(比如禁用于签订任何经济合同或劳务合同)。在工地开工前或在和项目经理签订合同前,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章备案有关程序的规定,向建筑公司住所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项目部公章的备案,甚至可将备案后的印章登记情况作为和项目经理签订合同时的合同附件,以防范项目经理伪造项目部印章从而损害建筑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
4、建筑企业应当书面提示,并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项目经理或项目部不得擅自以自己的名义签订材料采购或劳务合同,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必须自负。
5、严格选任项目经理,尽可能选定那些品质好,经济实力雄厚的项目经理,在项目施工进程中,建筑企业应加强对项目部工作的检查监督,要求项目经理定期报告工程进度等情况,及时发现隐患,降低风险发生概率。
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
章山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