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过去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国第一次专题研究法治的中央全会,党中央对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让广大法律人精神振奋,但在仰望法治星空之余,我们不得不正视摆在眼前的司法困境,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司法实践中法官与律师的不正常关系。
本文所述法官与律师的不正常关系包含两种极端情形,一种是针锋相对,一种是沆瀣一气。
一、法官和律师之间呈现针锋相对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多有出现,例如2012年1月,黎庆洪涉黑案中,因律师质疑法院多项程序违规,法官将律师逐出法庭的事件;又如2013年4月,靖江市法院以违反庭审纪律,扰乱法庭秩序为由对律师进行司法拘留,后又因引起律师和学者抱团抗议而提前解除拘留措施的事件。无论大小,这样的冲突常在我们身边上演,而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律师和法官最终走向冲突和对立的关系?笔者认为原因有三:
1、思维方式不同
法官和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思维方式是相逆的。法官处理案件是从证据出发,基于证据所反映出来的法律事实探索法律关系,再从法律关系寻找相应的法律规范,基本满足三段论的逻辑推理,以法律作为大前提,以法律事实为小前提,作出最后的判决结论。而律师恰恰相反,律师处理案件是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作为最终导向,在法律规范中寻找最有利、最匹配的法律关系,再按法律关系挑选所需的证据,即律师是从结论出发,在大前提的基础下构建小前提。
2、道德准则不同
规范法官和律师的道德准则是不同的。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居中执正,从法律的制高点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进行衡平,即社会对法官的道德要求是公平公正、不偏不倚。而对律师而言,最高的美德就是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这是抗辩式法庭对律师的必然要求,也是当事人寻求律师帮助的根本目的,所以,社会对律师的道德要求是穷尽合理手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立场利益不同
法官和律师有各自不同的立场和利益追求。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本身有一定行政性,这就决定了法官摆脱不了行政考核的辖制,脱离不了等级制度的束缚,法官从制度的根本上不具备独立的可能性。而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收取律师费,无论从利益角度还是从法律角度,律师都只能是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代表,而不能一边收一方当事人律师费,一边却在为另一方当事人服务。
二、当法官与律师的关系表现为蜜里调油、沆瀣一气时,那么司法公正已经沦陷。现实中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笔者不再赘述。司法腐败不是一时的命题,而是法治进程中必须面对的困境,正如孟德斯鸠所说,权利未经监督,必然会滋生腐败。当今中国法官和律师之间司法腐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部分法官和律师素质不高,法律信仰缺失
建国后,我国司法界缺乏专业的法学人士,国家不得不从部队或其他各行各业遴选法官和律师,这些法官和律师本身专业性不高,更不具备法律人应有的法学信仰。另一方面,有些法官和律师虽然受过高等的法学教育,但在司法实践中,逐渐被利益侵蚀,抛弃了自己作为法律人的道德和信仰。
2、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单论我国司法监督,不可谓不多,比如说检察机关监督、人大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等等,但是事实上这些监督机制发挥的效果微乎其微。检察机关与法院功能的交叉错立导致检察机关在发挥功能时不免投鼠忌器,人大的监督机制缺乏专业性和针对性,社会会舆论监督又很容易被有心人操控,反而干扰了司法独立。正是因为监督机构很多,监督方式不一而足,最终出现人人有权、人人无责的局面。
3、外界干预不可避免
正如上述,监督力量有可能转化为干预力量,法官在办案时有可能受到领导的干扰,政府的干扰,舆论的干扰,律师办案时会受到当事人的干扰,这些干扰因素都是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的伴生因素,不能妄图割裂一个法官或者一个律师,让他们既绝对忠贞于法律又能很好地服从于现实。
面对这样的司法现状,法官和律师应何以自处是我们一直在思考的问题,同样也是法治进一步发展的道路上必须扫清的障碍。
所谓构建法官和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是指法官和律师在各自的角色位置上相互合作,相互沟通,抛弃隔阂、紧张、对抗和防范,迎来理解、交流、包容和坦诚,共同为推动中国的法治事业向前进步。结合浙江省法官协会、浙江省律师协会发布的《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笔者认为以下几点是构建法官和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的基础:
一、树立法治信仰
法官和律师从源头上是统一的,那就是共同的法治信仰,而树立法治信仰是一个相对空泛的概念,具体需要落实到提高法官、律师从业资格,遴选高素质法学人才加入司法领域。法治信仰并非一蹴而就,是长久法学学习熏陶而成,所以,法官和律师从业前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学教育,选拔时不仅要考察其法学基础知识是否扎实,也要考察其法学信仰是否坚定。同时,对在岗法官、律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必不可少,要时刻保持法官队伍的纯洁性,让律师及时从利益的漩涡中抽身出来。只有法官和律师怀抱同一个法治信仰之时,才有沟通对话的基础和意义。
二、保障权力(利)实现
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而司法独立就是法官只忠诚于法律的保障,正如前文所述,我们不能让法官做自我割裂,只有司法独立,法官才能遵从自己的法学信仰,作出高水准的裁判。而司法独立所要迈出的第一步就是财政独立,司法机关的运行经费由中央财政直接负担。现在基层法院的财政收入还是源于地方税收,其结果就是当法制需求与地方政府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官的裁判权不得不屈从于公权力之下。
从体制上确立律师的权利得以实现,我们知道《律师法》所赋予的很多权利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都从未实现过,甚至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中存在与之相冲突的规范。这种现状下,律师的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即使表达了,法官也可以选择充耳不闻。保障律师权利是律师和法官在同一个层面交流的基础,也是法官和律师良性互动的基础。
三、构建沟通平台
疏川导滞是解决法官和律师之间问题最好的方法,如果法官和律师的私下沟通容易滋生腐败,那么何不建立一个业务研讨平台,将案件中存在的冲突提交到这个平台上去讨论,各自的学术所长、学术观点都可以在此得到发挥,经过广泛的论证,即使最后不能在观点上达成统一,最后承办法官做出的裁判也能在司法界得到理解和支持。同时可以定期组织学术论坛,法官、检察官、律师就各自领域的疑点、难点和学术成果进行探讨、发表,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抒发各自的看法,长久以往,不仅司法实践领域的疑难杂症可以得到解决,同时裁判的结果也更容易为各界所接受。
四、完善监督机制
法官和律师的关系不是单纯的对立或统一,而是一种相互独立又相互依赖的关系,这种特性决定了双方不仅需要互相沟通,互相理解,也离不开互相监督。相互监督就是要敢于将对方的问题指出来,做好批评和自我批评。可以由法院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就法官办案中的问题征集广大律师的意见,或对律师从业中的不良行为征集法官的意见,确认违法违纪的同志要坚决在对方单位通报批评。构建庭审评价机制,法官和律师在每次庭审后都要对各自在庭审中的表现作出评价,将律师意见纳入法官考评机制,将法官的评价作为律师评级的标准之一,争取改正各自缺点,共同进步。
法官和律师都是法律人,即法律共同体,是个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概念,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厘清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构建法官和律师的良性互动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只有法官和律师彼此尊重,相互合作,才能共同担负起中国法制的尊严。
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
朱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