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1月,两原告夏培富、倪翠琴经过朋友介绍将其四个月大的女儿夏含佳交由被告陈红娇开办的亲亲宝贝托管所全托管理,并约定和支付了托管费用。同年5月4日夏含佳生病发热,由原告倪翠琴与被告陈红娇一起到绍兴市妇保院就诊,被诊断为肠炎,医生要求住院观察,但原告认为不需要,只要挂盐水。到7日早上,在被告陈红娇开办的托儿所发现夏含佳已死亡。对此,原告与被告到绍兴市妇保院以误诊为由要求赔偿,并情绪激动的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公安派出所也出面干预。作为受托人的二位律师积极从中调解,最后经过一系列工作,获得了绍兴市妇保院11万元的赔偿,考虑到被告陈红娇因照看不周、延误救治等原因导致夏含佳因病不治,被告陈红娇也存在重大过错。因此,2010年7月,两原告夏培富、倪翠琴以诉被告陈红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并受理。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陈红娇赔偿原告30万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开庭审理中,中央电视台十十频道《社会与法》全程录像,并在之后予以播放。面对矛盾十分尖端的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耐心工作主持下,双方委托律师积极参与调解,最后将这一难解纠纷以9万元赔偿金达成调解方案并结案。
夏培富、倪翠琴诉被告陈红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0年5月8日,两原告夏培富、倪翠琴委托本所周利生、高向华律师,为其女死亡事件提供包括取证、参与调解、代理提起仲裁或诉讼等各项法律服务。两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分析了案件,确定以固定证据为第一要务的服务思路。通过法医鉴定,在初步确认绍兴市妇幼保健院可能存在医疗不当和陈红娇可能存在照管不利的侵权责任的基础上,代理人分析了案件的复杂性。考虑到两委托人在丧女之痛的情况下,存在一定的不理性情绪。代理人耐心为两委托人进行法律分析,本着从法律出发,结合陈红娇和绍兴市妇幼保健院各自的赔偿能力,代理人提出:先处理与绍兴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疗纠纷,后依法对陈红娇起诉赔偿的服务思路。通过医疗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两委托人合计从绍兴市妇幼保健院获得11万元赔偿,后,起诉陈红娇后达成调解获得9万元赔偿金,最终,两起纠纷都以调解方式结案,化解了社会矛盾,节约了纠纷解决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达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一、面对两项请求权和两个请求赔偿主体的选择问题。
两委托人夏培富、倪翠琴女儿夏含佳死亡一事,证据表明绍兴市妇幼保健院可能存在诊断不准、救治不力等医疗不当行为,可能需要承担医疗侵权责任;陈红娇开办的亲亲宝贝托管所可能存在照管不力、告知不充分和送医不及时等侵权行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面对两个不同主体,可能因为各自不同的原因,分别需要对委托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如何选择救济途径和如何选择救济顺序,对于及时、经济和充分的保障委托人的权益十分重要,代理人充分考虑委托人在对涉嫌侵权的绍兴市妇幼保健院主张权利的过程中,需要另一涉嫌侵权人陈红娇必要协助,包括证明就医过程中的各项证据的收集和保管,都离不开陈红娇必要协助;同时,从证据固定和权利主张的急迫性来看,也需要将涉嫌侵权的绍兴市妇幼保健院放在第一位;另外,通过两委托人与另一涉嫌侵权人陈红娇共同协作,在还原案情事实的基础上,也有利于促进两委托人和陈红娇相互理解,为下一步两委托人与陈红娇纠纷的处理提供好的基础。
二、与绍兴市妇幼保健院的调解处理。
两委托人在充分听取和理解代理律师关于医疗侵权赔偿有关法律规定后。采取医疗仲裁的方式,以经济和高效的方式与涉嫌侵权的绍兴市妇幼保健院达成调解方案,在充分保障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最大可能的缩小了对绍兴市妇幼保健院正常医疗工作的影响,也最大可能的减少了案件处理给两委托人可能带来的精神上的进一步伤害。以较短的时间、较少的投入,实现了医疗纠纷处理这一苦难问题的处理的和谐共赢。
三、对陈红娇请求赔偿数额的选择。
在两委托人丧女之痛未减、且存在一定的不理性情绪时,如何通过代理人的有效的法律分析,将两委托人的赔偿预期引导到适当、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来是一个具有挑战的任务。因为,两委托人适当、合理、合法的赔偿预期基础上形成的起诉请求,将成为法院案件受理费的计算依据并与其请求数额成正比,那么,不切实际的请求数额会加大纠纷双方的纠纷处理成本,扩大纠纷双方的分歧,形成纠纷双方心理上的对立情绪,很不利于纠纷的和谐解决。通过代理人的分析,两委托人终于接受其本人在该事件中也存在一定过失的事实,同意将请求赔偿的数额降低到相对合理的30万的范围内,为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提供了有利的基础。
四、律师在本案处理中如何与中央媒体打交道。
本案处理中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是如何面对中央媒体采访报道的要求。代理人在充分考虑委托人利益的基础上,认为有必要通过充分配合媒体采访报道,以媒体传播教育的方式,警醒社会,以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有益于社会;同时,通过媒体报道也促进政府和社会共同思考婴幼儿托管这一重大问题,促进婴幼儿托管制度的形成;当然,通过中央媒体公正报道,使参与案件处理的律师不再是仅仅的个案的处理者,同时也成为法律的宣传者,在帮助委托人充分保障权益的同时,也更好的实现了律师的社会责任。需要进一步体会的是,如何在公平、正义、社会效果和委托人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和把握,选择与媒体打交道立场、态度和技巧,是本代理人需要进一步思考和学习的地方。
代理人:周利生高向华律师